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工伤发生的事故现场大多在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要承担及时救治的责任,对受伤较轻的可以先进行简单处理;但对受伤较重的,应当将伤者尽快送到有处理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和治疗,确保受伤职工及时得到有效救治。
公司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当然,若未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手续,手续不全无法办理时,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保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