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安物流有限公司组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宣贯培训
2022年2月26日星期六,下午1:30江苏新安物流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开展了一场业务知识培训,公司安全总监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王小军授课,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培训。安环部和设备部全员参加,生产运营部门部分同事参会,同时,为强化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了集中考核。
据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治理,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于2019年11月10日颁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10章79条,分为总则,危险货物托运,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危险货物承运,危险货物装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托运、承运、装卸环节管理。一是明确托运人在危险货物信息确定、妥善包装、标志设置、托运清单及相关单证报告提供等方面的义务。二是要求承运人使用符合标准且与危险货物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运输,制作并使用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前履行相关检查义务。三是明确装货人在充装或者装载前查验相关事项,装载作业符合相关标准,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四是要求收货人及时收货,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卸货。
(二)明确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等的特别管理要求。明确符合要求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载,未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同时,对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作出明确要求,以保障运输安全。此外,《办法》明确不是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实施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及诊断用放射性药品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三)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装备的安全管理。一是在生产环节,由工信部门公布车辆产品型号、车辆类型,生产企业按产品型号生产,车辆应取得认证证书;常压罐车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二是在检验环节,要求罐车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需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使用。三是明确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要求。
(四)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控措施。一是明确押运员、警示标志、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安全卡等人员和安全设施的配备要求,以及承运人对车辆、驾驶人的监控管理要求。二是严格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驶速度,高速公路及其他道路分别不超过每小时80、60公里,承运人应当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动态监督管理。三是统一通行限制情形和保障措施。明确公安机关可以对5类特定区域、路段、时段采取限制危化品车辆通行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布,确定绕行路线。
(五)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责任及协作要求。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三定”职责,明确了交通运输部主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监督检查的管理体制。同时,要求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和违法案件移交、接收机制,以增强执法合力,提高市场监管效果。